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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季:不断营造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税收制度环境
发布时间:2021-05-14

梁季:不断营造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税收制度环境

来源:中国税务报

构建公平统一的税制体系,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将支持市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化、长期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与商品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具有交易标的物无形、服务商品的生产和贸易相对不可分离、高端服务贸易具有附加值高、知识密集等特点。此外,在新技术推动下,服务贸易呈现线上化、智能化以及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化等特征。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发展迅猛,产值规模和占比不断壮大,结构持续优化,在进出口贸易中地位不断提升。2012年,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达到244852.2亿元,当年产业占比达到45.5%。之后,第三产业GDP和占比逐年攀升,2015占比首次过半,为50.5%。2019年第三产业GDP增长至534233亿元,占比提高至53.9%,占比超第二产业14.9个百分点。从结构上看,以知识密集为特征的高端服务业发展迅速, 如软件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GDP产值从2014年的43466.5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64486.9亿元,占第三产业GDP的比重相应从14.1%提高至15.1%。从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来看,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2014年的40053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54153亿元,相应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部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从13.1%提高至14.7%。

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国内大循环是双循环的战略基点,是新形势下国际循环的支撑。国际循环是双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循环的必要补充。

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尤为重要。服务生产是服务贸易的前提和基础,服务业可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构建国内大循环需要构建完整的产业链和供应链,生产性服务业是完整产业链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制造业的重要支撑,对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生活性服务业直接服务于居民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国内市场潜力的释放程度。服务业,包括服务生产和服务贸易是居民就业的主要的载体,决定着居民可支配收入,是供给和需求的连接点、国内大循环畅通的关键点。我国是拥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具有完整的产业链条,为全世界各行各业提供产品和服务。比如,全球80%以上的汽车零部件和中国制造相关,2019年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出口额超过600亿美元。服务贸易对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服务贸易包括服务生产和交易两个环节,在发展服务贸易中二者不可偏废,且前者是基础。服务业市场主体具有数量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2018年末我国共有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807万家,其中制造业企业324.3万家,占比为17.9%。这意味着我国中小微企业中绝大部分为服务业企业,尤其是全国小微商贸企业法人单位684.4万个,占比近40%。

针对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及服务业市场主体特点,应大力发挥税收支持作用,促进服务贸易的大发展。

构建有利于市场效率发挥的、公平统一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影响市场环境的重要制度变量之一。总体而言,服务业市场主体规模小,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激烈。因此,构建公平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对服务业发展尤为重要。

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专业化分工,形成有利于服务贸易出口的税收制度环境。2016年,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结束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历史,彻底解决服务业重复征税问题,形成了有利于服务业分工深化的税收制度,有力促进了服务业发展。目前,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进程仍在继续。在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形势下,多档税率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策执行层面的不一致。应加快推进增值税税率简并改革,从根本上扫除对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体上享受免税或退税政策,提高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从现实运行层面看,一些政策细节仍需细化落实。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对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收入可免征增值税,而实践中向境外单位提供国内市场的调研报告服务则被认定为不完全在境外消费,不能享受免税收入。本质而言,这类服务表现生产地和消费地不一致,即境内生产、境外消费,所产生的收入应享受免税待遇。

将支持小微市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化、长期化,优化小微市场主体增值税优惠方式。服务业市场主体中,中小微企业是主流,对中小微市场主体“轻徭薄赋”是各国普遍做法。我国自2011年以来,多次调整小微市场主体税收政策,旨在实质性降低其税收负担,效果显著。目前支持小微市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体现于2019年、2020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这两个政策文件均有执行期限,前者到2021年12月31日,后者到2020年12月31日。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需要,建议将小微市场主体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化、长期化。小微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更有利于其进行长期生产和财务规划。

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专、准、细”的纳税服务。这将进一步降低服务贸易纳税人遵从成本,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和遵从意愿。